2007年7月17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一版:精华新闻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金华农民工死亡按城镇居民赔
徐晋

  金华市中级法院近日改判了一审法院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,判定已在城镇打工多年的交通事故死亡者,其身份应当视作职工,其死亡赔偿金不应当以一审认定的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660元/年计算,而应当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294元/年计算。  (徐晋)